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8號)第十二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其他人員,應當于首次提供服務前,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務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8號)第十二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其他人員,應當于首次提供服務前,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務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本人的基本信息。